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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成功注册商标后还会出现商标无效的情况?

作者:清远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3 10:11:07

成功注册商标才能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商标的作用能否发挥完全,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办理商标注册案件的过程中,也曾有企业对商标续展、商标无效的概念提出疑问。为什么成功注册商标后,还出现商标无效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清远商标注册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

如果大家的商标,还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人跟你说商标是无效的,不知大家作何感想。有的会说,我注册了的商标,为什么是无效呢?在商标局注册了的商标,有可能无效吗?站在专业的角度上告诉您:有这个可能,这里涉及到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问题。 

大家最容易理解的应当是商标注册期限过期无效,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商标注册一次,只有十年的有效期,如果忘记了续费,变成无效是可能的,这就需要您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记得做好商标续展工作。   

此外,商标法也有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那么商标宣告无效,为什么当初又可以注册成功呢,这就是审查员的水平决定的,有的审查员很有可能因一时的疏忽,把本不应该注册成商标的,如果通过了审核,后期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提醒您不要轻易相信商标注册包过的机构,因为不管谁申请商标注册,都需要严格按照注册流程来进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个也是可以宣告无效的,所以这点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量小心。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然,这个宣告无效,是要向商标局交纳费用的,所以没有利益关系,一般人是不愿无缘地故的宣告别人商标无效的。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商标是一种被消耗性资源,他人注册的商标越多,企业后期注册商标就会越困难。那么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都有哪些?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一种:商标持有人死亡,商标权由继承人获得,办理商标无偿转让。这种转让形式,需要企业提供自然人的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获得该转让商标的证明材料等,例如公证过后有效的遗嘱等。此时办理商标转让不会涉及到资金,故而是无偿转让,转让人签字处也可以留白。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二种:企业合并或分立。假使两家公司构成了合并的关系,那么被合并的那方公司名下的商标,势必需要转移到合并方公司名下,此时需要办理商标权转移步骤。

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三种:法院强制执行的商标转让。商标做为一种资产被法院因为某种原因判给另一家公司的时候,这时商标局会作为执行与协助的一方,协助企业进行商标转让办理。企业转让商标的形式第四种:普通买卖形式转让。这种转让方式会涉及到企业与被转让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权转让申请前,企业与被转让人之间还需要经过评估商标价格、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办理商标公证等步骤。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商标注册提供重要保护,但您有责任保持注册活动并执行您的权利。这是一些有用的提示。商标注册公司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但不强制执行。要使您的注册保持活动状态,请务必监控并执行您的商标,并提交相应的维护文档。执行您的商标为了保持强有力的商标保护,您必须在商业中使用您的商标,定期监控侵权商标,并在您怀疑侵权时立即采取行动。等待的时间越长,阻止另一家公司侵犯您的商标就越困难。

监控商标申请。通过定期检查新的商标申请文件,您将知道是否有人试图为相关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与您类似的商标。您将有机会对注册提出异议。您可以尝试在USPTO网站上自行定期监控商标申请,或者您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来监控可能侵犯您的商标的新申请和出版物。

监控互联网。监控互联网侵权可能会告诉您其他企业是否使用与您类似的商标,即使没有提交正式注册。采取行动。如果您认为其他企业以您认为可能会使客户感到困惑的方式使用与您类似的商标,请咨询商标律师。律师可以从法律角度评估您的情况并解释您的选择,其中可能包括:提出对商标注册的反对意见。发送“停止和终止”信函,解释您的商标权利,并要求另一方停止使用其类似(或相同)商标。与另一方谈判解决方案。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诉讼费用可能非常昂贵,通常只能在信件或谈判失败后提交。保持注册活动商标注册可以无限期地继续,但您必须继续在商业中使用您的商标,并定期提交文件以保持您的注册生效。如果您没有提交所需的表格,您的注册将被取消。这是你需要做的:

1.提交第8节继续使用声明和/或不可使用的声明。这表明您仍然在商业中使用您的商标或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您必须提交声明,并且(a)提交一份显示您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样本,或(b)提供证据和解释您未使用商标的原因但仍希望保持注册活动。您的商标注册的第五周年和第六周年之间,您注册的第九个和第十个周年纪念日之间,以及之后的每十年一次。

2.提交第9节“商标续展请求”。这应该每10年一次,并且可以与当时的第8节声明一起提交。提交第8节和第9节文件需要付费。您可以通过USPTO网站自行提交,也可以使用商标申请服务确保表格正确填写并正确归档。国际商标保护您的美国商标注册仅保护您在美国的商标。但由于美国是国际商标条约的缔约国,美国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交单一的国际申请,这是许多国家注册商标的第一步。

但是,每个国家/地区都将使用自己的法律和标准来确定您的商标是否可以在那里注册。由于国际注册很复杂,您最好的选择是使用商标律师来提供帮助。转让商标如果您更改了公司的名称,结构或所有权,则可能需要通过商标分配正式转让商标所有权。之后,应向USPTO提交商标转让记录,以确保其公开记录列出正确的商标所有者和联系信息。

使用商标服务进行转让记录,或通过USPTO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保持联系最新当维护文件到期时,USPTO将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发送提醒,因此请务必使您的联系信息与USPTO保持同步。您可以通过商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地址变更表。错过截止日期如果您错过了提交商标维护文件的截止日期,您可能仍需要六个月的宽限期才能提交,需要额外付费。如果超过六个月,您的注册将被取消,您必须提交新的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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