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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注册商标香港可以用吗?

作者:清远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4 08:11:53

国内注册商标,香港可以用,但不受法律保护,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需要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方能取得商标权。我国实行的《商标法》,暂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一国两制原因,港澳台现行的商标条例与《商标法》存在差异性,因此我们在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后,不一定能在港澳台获得法律保护。国内注册商标如果想在香港使用,需要怎么操作?已经通过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我们到香港商标官方查询,是否已经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如果没有,则依据香港商标申请规范,准备相关资料并申请,等待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香港商标法律保护。国内企业申请香港商标有什么好处?接下来看看清远商标注册的介绍:

1.企业可以在各省以及香港地区推广商品,且不必担心商标权问题;

2.保护自身权益,由于制度原因,如果不申请香港商标,而被他人抢注,那么未来将无法进入香港市场;

3.走向国际化香港作为我国连接国际的枢纽,是很多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重要跳板。申请香港商标,将促进国际化发展。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一、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商标驳回复审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三、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前段时间网上发布了好多关于一年前英国脱欧谈判状况的报道。当时人们认为英国(英国)将于2019年3月29日离开欧盟。从那时起,英国的离境被推迟到2019年10月31日。现在我们想告诉你我们目前对英国脱欧的了解情况。它对英国的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商标和外观设计权。  

英国退欧的现状  鉴于英国退欧已被推迟,英国仍然是欧盟成员国。因此,目前公民或公司,以及与英国有关的知识产权(IP)都没有变化。  

英国和欧盟正在继续讨论英国退欧的条件。然而,“无交易脱欧”,即英国在没有同意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离开欧盟,仍然是可能的。  

商标和外观设计权,它目前还不知道确切Brexit的后果将是对知识产权的东西,在与英国的特殊商标和外观设计权特别。一切都取决于各方是否成功达成协议以及这种协议的条件是什么。英国政府无论如何都表示即使在没有交易的英国脱欧的情况下,它也会尽一切努力确保顺利过渡。  

为英国脱欧做准备,英国通过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发布了一份指南,其中包含有关英国退欧后知识产权未来的信息。 

准备“无交易”英国退欧,英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技术通知,说明英国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离开欧盟的情况。这些通知旨在告知公司和公民如何准备无交易的英国脱欧。一份通知专门针对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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