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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商标注册和版权注册的问题

作者:清远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30 08:38:34

近期有很多客户咨询关于清远商标注册和版权注册的问题,加之有些混淆的概念,对客户的商标注册产生了不良影响。

商标是附着于商品包装或者商标服务上的商品名称,是专用的、独占的,受《商标法》的监督和保护。商标法主要加强商标治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把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与来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相区分;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版权法与商标法的关系。版权保护的类型有:

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中;3.音乐、戏曲、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听本身,作品听本身就是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保护作者的创造积极性。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

商标实质上是其背后的商誉,商标的图标只是一个符号,其本身并没有价值,而他的价值是其代表的其背后的商业信誉,巨大的市场机会。商标标识与一定的市场信誉联系到一起是需要生产经营者的努力和消费者的认可,一个好的图形不一定是一个好的商标。

商标和版权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作品是以平面形式表现出来并可以注册为商标时,两者才存在重合的问题。一个好的图标是有版权的,但不一定能注册为商标,不一定能成为名牌商标,版权保护的只是作品本身,好的图标背后的商场信誉和机会不会因为好的图标就生成的。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的具体类型包括哪些?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哪些商标可被宣告为无效商标?

为了保护合法商标权,新《商标法》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现行的“撤销”。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该法条,上述情况也可以由商评委被动宣告商标无效。不过,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则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商标局也无权宣告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存在着哪些必备要素?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首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其次,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此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所谓的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从开始申请到完成注册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期间的复杂过程很可能因为小小的疏忽而面临被驳回的危险。当商标在经过苦苦等待完成注册后,拿到商标注册证绝对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意味着就高枕无忧了。首先我们应该明白,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意味着获得了商标的所有权,并享有商标的使用权、独占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因为商标申请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所以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同时如何正确和规范的使用商标,让商标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合理使用与及时变更商标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商标实际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同时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标识要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商标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如果企业的地址或者名称发生了变化,一定要及时变更商标信息。因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将会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将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2、警惕商标的擦边行为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也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升值。作为商标的持有人,应该提高商标的保护意识,注意与自己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与自己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警惕商标的擦边球行为,防止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要在打擦边球的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错过了异议期,等别人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再提出争议的难度将会变大。

3、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注册商标如果在三年之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被他人获得该商标及其权利。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在经营使用重一定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以预防被别人撤销的发生。

4、到期商标要及时续展商标从拿到商标注册证书起,其商标证书的有限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若有效期满后还没有办理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没有按时进行续展的,商标会面临被注销的危险。

总之,没有什么是一劳永逸的,商标注册也是如此。不规范使用商标不仅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还有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如果涉嫌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面临诉讼的危险。只有合法规范的使用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熟知商标使用的各种注意事项,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为持有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国家鼓励创新,所以近年来的财政政策会一边倒向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贯标、AAA信用认证等资助项目的申报都得把企业科研投入的账目资金、科研人员数量、技术发明数量作为参考对象,如果科技型中小企业受限于规模和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都不完善,知识产权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种种“雷区”都会制约其发展能力。

一、知识产权战略相对孤立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者因为经验不足经常用孤立的眼光看待知识产权战略,局部地应付一些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导致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产生冲突甚至发生矛盾。决策者应当以高度的战略眼光审视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布局与企业整体战略结合起来,以提升整个创新系统的动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到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去。

二、偏“数量”多于“质量”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规划还在摸着石头过河额阶段,更多是倾向于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登记版权等实质性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的行为。管理者误把知识产权数量等同于重大科技成果而非技术转化。然而,不管是商标证书还是专利证书都只是锁在保险柜中的一张证书,纸张表面的知识产权毫无价值,只有在流动、转化中实现商业化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

三、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大多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收到资金制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设置在研发、法务、财务等部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事宜由这些部门的员工兼职。然而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求既懂技术、又懂法律,财务、管理也要有所涉猎,是一个复合型人才。单纯依赖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无疑是毫无靠谱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项目补助的一大板块,是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型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在实践中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运营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利益。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知识产权实现融资变现,可以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资金收益。所以,我们的广大经营者一定要管理好知识产权布局,为企业发展壮大做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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