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商标注册的周期是多长?
清远商标注册的周期是多长?根据新的商标立法,商标注册从2014年5月1日开始,商标审核的时间规定为9个月,商标公示期为3个月,因此商标顺利注册的时间为12个月。实际上商标发证的时间为2个月左右。那么商标申请人拿到商标注册证的时间基本需要14个月左右。
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推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现在很多企业都注重品牌的力量,想采取品牌战略竞争市场,而商标是实施品牌战略的前提。因此,企业也开始注重商标注册,但是和人不明白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和以公司名义申请有什么区别,为您讲解这两者的区别,以便您作出最佳选择。
(一)注册时提供的材料不同 公司提供的是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个人提供的是个体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1、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2、个人名义注册需要提供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标归属权不同
1、公司名义的商标 所有权归公司,企业法人或企业的股东不享有对注册商标有专有权,公司注销了,商标也就无效了,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的。
2、个人名义的商标 个人注册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企业的成立或者注销对商标对没有任何的影响。
(三)稳定性不同
1、公司名义商标不稳定 当公司名义或者地址亦或是公司法人的变更,商标也要相应做商标变更。
2、个人名义商标较稳定 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商标也不需要进行变更,相对稳定。
(四)所有权支配不同
1、公司注册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
2、个人注册权限比较集中,个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五)商标使用证明
1、公司名义使用证明 公司的活动、产品、服务比较多,只要其中一项使用了商标就属于商标的使用。
2、个人名义使用证明 个人很难证明使用过商标。
(六)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要求不同
1、企业注册商标 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能更改其它的。
2、个人注册商标 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终上所述,公司申请的商标比个人申请的商标更容易进入市场,也更容易打响品牌。可以说,以企业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更有利于产品的宣传。申请商标到底是以企业名义来申请还是以个人名义来申请,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最为重要的就是符合自身发展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权衡商标注册模式。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持有人享有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持有人享有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有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等权利;消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泛指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等。实践中,有时人们会将商标权作为商标专用权的代称来使用。因此,对商标权的含义,需要结合不同的语境来确定。
把某个商标注册下来了就拥有了该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 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二、 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三、 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 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二、 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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