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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

作者:清远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5 09:08:39

商标注册的增长量在不断上升说明人们逐渐认识到商标重要性的意识和法律效益。下面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下清远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清远商标注册的流程及费用如何。

一、清远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8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二、商标注册的费用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要缴纳300元官费(官费是由国家商标局收取,300元仅限一个商标一个类别10项以内商品的费用,同一个类别下超过10项后每项按照30元收取)。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要缴纳300元官费和代理费(一般按照一标一类计件),代理费为600-800元。

对于的小白来说,是一门学问很深的专业。因商标多样化,产品单一化难免会有不同商标注册申请人同时注册同一款商标,那么,集体商标注册申请遵循什么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商标局采用的是在先申请的原则,此原则讲的就是谁先注册谁先使用,每个商标的产品可能大同小异,但是因商标注册的早晚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假如A商标已经注册,B产品和A产品是相同的,那么A产品优先进行了商标注册,那么A就优先占有了市场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B产品生产销量再好,也没有了法律保护,还会被对方告知侵权,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说商标注册申请一定要越早越好。现在市场上出现很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国家各部委也在加大力度整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申请的条件1、根据《商标法》规定的马德里商标欧洲村的流程《集体商标管理办法》集体资格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企业单位,该企业是一个组织,可以是工业公司也或者是商业的团体,或者是协会,或者行业的集体组织,集体商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

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消息,中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至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已走过23年历程,中国作为国际商业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吸引着全球各地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地理标志权利人。 

中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是逐步走向完善的。1987年国家工商局以行政文件形式制止南京某食品厂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行为,保护了“丹麦牛油曲奇”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989年国家工商总局又以行政文件形式制止了国内一些企业擅自使用“香槟酒”行为,保护了法国“香槟”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994年12月,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授权,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和保护证明原产地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2001年12月,中国政府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期间,承诺修改《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上升为商标法律规定;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制定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完善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办法。至此,中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自1995年开始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形式受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收到外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五十多件,涉及奶酪、葡萄酒、火腿、威士忌,香槟等传统产品。其中,来自欧盟成员国英国、德国、丹麦,法国等国家的申请二十件,已核准注册的有意大利的“帕尔玛火腿”“波河奶酪”及(格拉那帕达那奶酪)、英国的(苏格兰威士忌)和斯蒂尔顿奶酪)、德国的(索林根刀具)等。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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