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商标注册热线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 清远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阳山企业专利注册费用需要多少?

阳山企业专利注册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清远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3 08:41:29

汉语的成语大多由四个字组成,一般都有出处。本文旨在探讨成语在商标申请注册中的运用情况,希望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使用成语作为商标的优点:

1.容易为消费者识别和接受商标最基本的特性是可区分性或显著性,其基本作用在于区分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成语作为商标,在显著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大量成语属于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并具有明确固定含义的词语,此类词语作为商标,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给消费者留下清晰明确的印象,将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从众多的提供者中区分出来。

2.有利于企业品牌的推广成语具有结构固定、朗朗上口、含义丰富、指向性明确等特点,正好与企业商标品牌的推广要求吻合。优秀的企业商标品牌必须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正面印象,易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传播,能引发大众的兴趣与联想,符合企业的价值导向和产品或服务内核。成语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仅起到让消费者识别的作用,更能使企业品牌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将成语内涵注入企业品牌文化中,可大大增加品牌的识别度、美誉度。

3.有利于传承推广优秀的传统文化成语是我国传统文化经典中的精粹之一,蕴含了丰富的传统文化。成语经过长期使用、锤炼,形成了简洁精辟的表达方式,为我们呈现出一个缤纷多彩的人文世界,人们从中可以了解天文、地理、历史、文学、艺术、道德伦理等诸多内容,其中蕴含着民族文化各类思想和行为的趋向和准则,是我国民族文化心态生动、可感的写照。将成语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运用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广中,既有利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企业品牌推广,更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4.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商标用字规范作的八项规定。

5.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6.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7.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用语用字规范职权等。

三、成语在商标申请注册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厂商已经认识到成语作为商标在推广与使用中的各种优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因此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不到位,对自身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涵盖范围理解不透彻或出现定位偏差,对相关成语的意义内涵把握不准确等,在清远商标注册申请中出现了大量成语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文对此类现象进行简单分析。

1.对成语的滥用第一种情况是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范围内,被商标审查机构认为属于滥用而驳回。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成语属于生活中已长久存在或规范使用的词语,但是用于商标注册,则因词语内涵及使用范围限制被驳回,属于对成语的滥用。

2.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而被驳回的情况。此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义,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就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相关规定来说,对此类情况的审查较为严格,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数量较多。

3.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第三种情况为所用成语使用在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特征,因此被驳回。由于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将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成语是具有特定含义及使用语境的,在特定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上并不必然具备区分不同来源的作用,或是区分作用不明显。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在此种情况下,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为由,驳回此类商标申请。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对此种情形把握起来较为困难。

4.模仿、变造成语商标尚未出台明确的审查意见除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外,模仿、变造成语的商标有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但尚未出台明确的审查意见。上文已经提到,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作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语言文字的范畴进行管理规范。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就具有传承、发展、创新的特点,因此作为语言文字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模仿、变造的成语商标仍然有可能获得注册,而不一定被归入对成语的滥用及不规范使用范畴内被驳回。

其实对商标来说作为一个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的文化象征,是企业今后做大做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企业强盛时期,商标可以增加企业产品附加值,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还能用作抵押,帮助融资贷款。以下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注册商标品牌的流程步骤及针对企业情况的一些建议。

第一,宜早不宜迟。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清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以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附,所以注册商标必须及时,否则晚一天就多了一天风险。可能有人会认为这个晚一两天没关系,但是考虑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商标申请国这个情况,晚一天,你的失败率都会高一点。如果早晚都要注册,为什么不趁早?至少这样可以少掉很多风险。

第二,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步。否则一个商标申请上去后,公司又进行了变更,这就会导致拿到商标局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书与公司执照上信息不一致,这对于其后期的使用必须是不方便的。如果进行变更,则必须全部变更,不仅费时,而且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由此,企业应当先将名称变更事宜确定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综合上述两点,给出建议是:商标如果有图形,可以先趁着公司名称更名期间先设计图形,并确定下来具体的图形方案。然后也可以有时间完成所有商标的查询工作,待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后马上就可以提交上去。企业品牌对于一家企业是重要的,任何一个人也好,一家公司也好,在创立该品牌都是想做大做强,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一名称的矿泉水商标由竞争对手在农药类别册。消费者在购买矿泉水时,会不会因为联想不好而犹豫不决?顾客买矿泉水会不会觉得奇怪?例如,如果特伦斯只在乳制品上注册商标,那么有人用“特伦斯”注册农药类,还有人敢喝?一个品牌的发展是极其困难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在品牌和消费者之间设置障碍,如果他或她滑入一只脚,这样消费者可能会对品牌有“横膈膜反应”。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问题。一个真实的案例:伊利的反对理由很简单:商标一旦在卫生间等卫生设备上使用,就会对伊利饮料造成隐患。

但即便是驰名商标——伊利自有的品牌保护之路也走得很艰难,因此多类别注册保护是每个发展中的品牌都必须关注的问题。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相关商标和类似商标的注册是对多种商标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防止后来者利用类似商标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对品牌的负面影响!除商标多类注册外,商标保护还包括商标全类注册,这大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对于初创型中小企业,商标多类注册可以满足其需要。商标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家和企业的发展。

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家和企业来说,就像是乘风破浪的感觉。只有满意了,才能给企业家和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企业家和企业对其产品的命名和保护有二个标准:一、给产品起个好名字,把产品表达清楚,一目了然;二、与产品名称相对应的中文名称。Com(即域名)必须由您自己掌握;如果二者都满意,将为企业家和企业节省至少数百万的推广成本。创业企业:成功不能复制,但模式可以借鉴!在这样一个时代,拥有知识产权就等于拥有一把利剑。有了好的利用,自然就能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占据自己的位置。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注册相关或类似商标,做好商标的多类保护工作。

这种模式的目的是避免恶意企业想碰的热点,破坏企业形象。如果企业认为多类商标保护只是成熟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在这种意识的引导下,企业无法得到发展。据了解,多类清远商标注册的好处如下:

一、为避免企业扩大后,生产经营范围可能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商品时出现的尴尬局面,发现使用多年的商标已被他人在该领域注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商标再注册必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避免他人恶意抢注或弱化企业商标。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品牌被别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在马桶上注册,就会彻底丑化康师傅商标的品牌性质。如果没有多重或各种保护,康师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人恶意篡改商标,并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因此,多类商标注册不仅仅是成熟企业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初,应将商标保护纳入发展战略。多类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集体清远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此外,商标局还将对集体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


 

版权所有:清远吉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